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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国家质检总局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回收食品范围作了以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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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质检总局发出严禁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通知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原料 食品安全卫生
年,卷(期) 200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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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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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原料
食品安全卫生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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